close

債 務 如 何 協 商 調 解 、更 生 及 清 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前言

   聰明的人-發明了「錢」,讓世人每天都為了「它」-在流血、流汗。信用卡-谁發明的?信用借款-又是谁發明的?講明的-有「錢」就是有信用;沒「錢」(還不了債務)就是沒信用。錢與信用之間-似乎是可以畫上等號了吧!一個人欠了債務又沒錢屆期償還時-說明這個人欠了信用。如何在錢不足償還債務的狀況下卻仍然能讓您的信用保住(或重生)?充分善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便是您,唯一最好的選擇途徑。

 

本文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的目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為「消債條例」,他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如卡債或一般借款等等)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二、有了消債條例以後,是否就可以賴皮而欠債不還?

債務人務必要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的查察核對,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以訛詐的方法處處作假或隱瞞的話或致債權人權益處於異常不利時,法院也有可能作出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三、消債條例中之「消費者」,如何定義?其認定標準為何?

消費者指:(一)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

                 (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四、消債條例-債務人應徹底弄懂的三個程序。

「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要訣:非協商(或調解)不成絕不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又倘若 能以更生方式解決就避免進入清算程序解決債務。

 

五、債務人積欠什麼樣的債務才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只要是對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等)積欠債務,債務人就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六、債務人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是不是還要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不要: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債務人如果要先行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亦非法所禁)。

 

七、債務人可否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

凡符合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債務人,在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之後,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非金融機關者,債務人即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前置協商程序、前置調解程序-的聲請機關或單位。

1.前置協商程序-務必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而非向法院提出聲請。要訣:倘若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一家則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2.前置調解程序是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應備書件。

按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應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5、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卡正本。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使用。

 

 十、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是否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即可)。

    ○附語:加入卡債或一般債務協商後,這個紀錄(資料)究竟會留多久- 根據聯徵中心表示,卡債(或一般債務)協商只是在當事人信用紀錄上備註,表示這個人有加入債權協商,適用於「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亦言之-當協商結束時,該註記即刻消失。

 

十一、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對債務人是有幫助的。

      是否要委任代理人-由債務人自行決定,當然,如果債務人並無一定程度的法律常識,確有必要能委任正派律師或孰知「消債條例」法規的專業人士幫忙。惟,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另,除一般債務得以前置協商外,倘若土地、房屋等設定有抵押貸款之債務者,後續如還有拍賣不足額款項且仍有還款困難者,亦可依消債條例等協商機制去向金融機構申請協商等事宜。

 

十二、「更生程序」的定義與免責規定。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畫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

責債權(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十三、「清算程序」定義及免責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惟,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十四、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且持續收入來源的話,筆者建議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穩定的收入當然就無法按期還款囉。

 

十五、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1.原則上都不會的,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2.向法院聲請更生後,職業上如果會受到限制-穩定的收入當然就會有所變化也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十六、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或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1.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2.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書)、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十七、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備書件。

  • 聲請書狀。
  •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   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十八、「免責」定義及其免責範圍。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十九、有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的債權?

1.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2.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二十、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其後果如下: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二十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也有前項之不誠實的行為,其後果如下: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結      論:

    欠債不丟臉,坦然面對才是勇者,也才能解決「債」的問題,也就是解決「錢」與「信用」的問題。「誠信原則」是處事的鐵則,最忌凡事隱匿、欺瞞,害己且不利人,得不償失,切記!

 

***有著作權 侵權必究-力士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歡迎免費諮詢,不預收任何費用,如無過件免收服務費。★★★

協助處理代償買回遭法院查封之房屋

另外,不只是銀行貸款問題、新二胎房貸、及任何債務問題皆可免費諮詢!

 

力士紘資金平台 (https://www.lsh-tc.tw/)

FB : https://www.facebook.com/LSH228518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sh228518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